- 产品中心
2024年11月11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对本年度三季度全区空气质量排名落后的街道开展“点穴执法”。在对排名落后街道的餐饮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中,对有一定的问题的企业转现场进行核实。检查发现某餐饮有限公司主营中餐,正常营业中,后厨操作间设备包括炸锅、炒锅各1台,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约2.6平方米,折合基准灶头数为2.4。后厨油烟经管道收集,通过房顶安装的1台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排放。执法人员发现油烟净化器处于断电状态,未正常运行,导致油烟未经净化排放,造成空气污染。
同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送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2024年11月13日,该单位整改完毕。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整改报告》后,当日复查发现油烟净化器电路正常,已更换电源,正常运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改正。
根据北京市区域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服务单位在烹饪操作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一定要通过集气罩收集,并经进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在烹饪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油烟、颗粒物等三种污染物,均应严格遵守排放标准。任何未经净化设备处理而直接排放油烟的行为,均被视为超标排放。
《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净化设备做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在本案例中,涉案餐饮服务单位未能妥善管理油烟净化器,未能及时来维护保养,导致设备断电,未能正常运行,从而违反了相关排放标准。
某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旁边的环境”的规定。
经调查,某餐饮有限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首次,无投诉举报记录,餐饮规模为小型,不正常使用油烟进化设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符合《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5项的适用条件。
2024年11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某餐饮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餐饮油烟不仅是PM2.5的直接排放源之一,而且含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这些物质能与环境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增强大气的氧化性,从而加速二次颗粒物的形成。在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并迅速保存证据,随后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确认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未能充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存在油烟进化设施不正常使用等违法行为。
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向企业普及了环保法律和法规。企业在认识到错误后,及时进行了改正。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在对案情进行集体讨论后,决定在对公司进行教育的同时,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5项的规定,对企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这一决定不仅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也对其他相关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强调了环保责任的重要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